河南省预算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的初步审查第十八条已废止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后,应当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通报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通报情况。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