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政府预算应依法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预备费应占本级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