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四章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疫苗生产企业承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