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工作的组织机构,加强基础设施和工作队伍建设,完善预防接种工作机制,为预防接种工作提供保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