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二章 疫苗接种第十九条已修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保证疫苗质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文件,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接收、分发、供应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