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涉及公共利益并与气候影响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应当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对气象灾害风险作出评估。

需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类别由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