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实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录制度。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地理位置、气候背景、工作特性,将可能遭受气象灾害较大影响的单位列入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目录,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