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气象灾害发生时,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部门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责任人员,未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履行职责的,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监察部门、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权限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责任。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