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的防御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予以支持。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