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建立统一协调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系统,推动本市与漳州、泉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系统和作业空域申报审批系统的建设。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根据天气条件适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