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废止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采取将非参合人员的医疗费用或者非新农合基金报销范围内的费用列入基金报销范围,或者以伪造、隐匿、销毁医疗文书的手段,骗取、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的,由新农合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套取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