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第四章 基金使用第三十一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偿:(一)所使用的药品或者诊疗项目未在新农合补偿规定范围内的;(二)到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三)未按新农合补偿规定提供有关审核资料的;(四)已享受工伤、生育保险等其他医疗补偿的;(五)因违法行为导致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六)新农合补偿方案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