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偿:

(一)所使用的药品或者诊疗项目未在新农合补偿规定范围内的;

(二)到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三)未按新农合补偿规定提供有关审核资料的;

(四)已享受工伤、生育保险等其他医疗补偿的;

(五)因违法行为导致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

(六)新农合补偿方案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