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第四章 基金使用第三十条已废止参合人员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无责任人的,由新农合基金按照标准支付;有责任人的,应当由责任人给予赔偿,赔偿达不到总医疗费用的,剩余部分按新农合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责任人无赔偿能力或者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新农合基金先行支付。参合人员按照新农合有关规定到参合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补偿手续。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