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第四章 基金使用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参合人员因病情需要转院到自治州外住院治疗的,应当由自治州内新农合定点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并报其所属的县(市)新农合工作机构批准。参合人员因病情急、危、重或者外出等原因,在自治州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当在次年3月31日前持相关诊疗证明到参合人员所属县(市)新农合工作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后,到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补偿。新农合经办机构应当在受理后三十日内予以审核结报。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