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Repealed参合人员因病情需要转院到自治州外住院治疗的,应当由自治州内新农合定点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并报其所属的县(市)新农合工作机构批准。
参合人员因病情急、危、重或者外出等原因,在自治州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当在次年3月31日前持相关诊疗证明到参合人员所属县(市)新农合工作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后,到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补偿。新农合经办机构应当在受理后三十日内予以审核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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