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参合人员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设起付线,具体标准根据当年新农合资金运行情况确定。

参合人员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比例应当高于省确定的标准,具体补偿比例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