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第四章 基金使用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参合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属于门诊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门诊费用的补偿比例,不得低于国家和省确定的标准。下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应当高于上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补偿比例、最高限额,慢性病和特殊病种补偿范围,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筹资情况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调整。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