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科学技术机构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本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布局,加强省级重大科学基础设施、科学技术创新基地、科学技术园区、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