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有下列显著成绩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一)完成当年保护和发展林业各项指标的;

(二)乡(镇)连续两年未发生森林火灾和毁林案件的;村公所(办事处)连续三年未发生森林火灾和毁林案件的;

(三)扑救森林火灾的;

(四)退耕还林、封山育林或迹地更新的;

(五)推广林业实用技术和优良种苗,防治森林病虫害的;

(六)改灶节柴,推广煤、电、沼气等燃料代柴的;

(七)保护野生动物、植物的;

(八)检举制止毁坏林木、非法经营木材和林产品等违法行为以及查处林业案件的。

地方法规 ·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