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治县建立林业基金制度。实行分级筹集,分级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占用。

林业基金的主要来源:

(一)上级国家机关拨款;

(二)县、乡(镇)财政预算拨款;

(三)育林基金;

(四)林区保护建设费;

(五)用于以煤、电、沼气代柴和改灶节柴的基金;

(六)植物检疫费;

(七)占用国有林地收取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八)国有荒山有偿出让留成部分;

(九)社会赞助和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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