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对下列范围的林木,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一)水源涵养林;

(二)新厂河、库杏河、勐梭河、南亢河两岸50米以内的林木。南锡河和南卡江靠中方一侧100米以内的林木;

(三)新厂河电站和库杏河电站大沟两侧50米以内的林木;

(四)中小型水库周围山脊以内或者平地100米以内的林木;

(五)县、乡、村公路沿线两侧30米以内的林木;

(六)沿国境线中方一侧100米以内的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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