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对下列范围的林木,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一)水源涵养林;(二)新厂河、库杏河、勐梭河、南亢河两岸50米以内的林木。南锡河和南卡江靠中方一侧100米以内的林木;(三)新厂河电站和库杏河电站大沟两侧50米以内的林木;(四)中小型水库周围山脊以内或者平地100米以内的林木;(五)县、乡、村公路沿线两侧30米以内的林木;(六)沿国境线中方一侧100米以内的林木。地方法规 ·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