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废止

在植树造林、资源管理、保护等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者给予重奖:

(一)各级领导在任期内实现发展林业,保护森林目标,完成各项指标,成绩优异的;

(二)超额完成当年植树造林任务,经检查成活率达到90%以上的;

(三)迹地更新,封山育林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四)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实用技术和优良种苗成绩显著的;

(五)加强林政管理,节约资源成绩显著的;

(六)当年度未发生森林火灾或护林防火各项指标控制在规定限度以下的县、市,连续两年度未发生森林火灾的乡、镇、国营林场、自然保护区,连续三年度未发生森林火灾的村公所、办事处;

(七)在发现、扑救森林火灾中的有功人员;

(八)当年未发生毁坏森林案件的县、市,两年未发生毁坏森林案件的乡、镇,三年未发生毁坏森林案件的村公所、办事处;

(九)保护野生动植物成绩显著的;

(十)防治森林病虫害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十一)制止违法行为,检举犯罪行为,抓获违法人员的。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