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第八章 管理职责第四十七条已废止护林员的职责是:(一)宣传执行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协助村公所、办事处组织群众植树造林、护林防火和防治森林病虫害;(三)巡视森林,制止破坏森林的行为;(四)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有责任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