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废止

护林员的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协助村公所、办事处组织群众植树造林、护林防火和防治森林病虫害;

(三)巡视森林,制止破坏森林的行为;

(四)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有责任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