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木材经营管理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国营林业经营单位应发挥主渠道作用,积极兴办林产化工、林产品加工工业。实行林工商综合经营,统一管理以木材为原料的林副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并帮助乡村对采伐剩余物的开发利用,增加林农收入。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