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严格控制烧柴的消耗。推广改灶节柴,以煤代柴或以沼气、太阳能、电能代柴。

有林地区农民采伐烧柴实行限量,办法由乡、镇人民政府制定。

无林地区的农户,应充分应用各种条件营造薪炭林。

除因造林需要进行更新外,禁止挖树根作燃料。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