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禁止毁林开荒,禁止毁林采石、采沙、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对确需在林地内采石、采沙、采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尽量减少对林木的损害,按有关法律规定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交纳补偿费。

对杨梅、橄榄、香樟、桉树等树木进行保护性利用。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