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并加发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可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总和一至五倍的赔偿金:(一)违反规定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足额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