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并加发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可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总和一至五倍的赔偿金:

(一)违反规定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足额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