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矿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第三十一条有效抵押合同变更、终止或者解除的,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10日内,书面报告抵押备案机关。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