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矿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四条有效探矿权转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自勘查许可证颁发之日起满两年并完成国家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或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开采的矿产资源;(二)按国家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三)探矿权属无争议;(四)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转让探矿权应将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全部勘查区块一次性转让。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