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探矿权转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勘查许可证颁发之日起满两年并完成国家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或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开采的矿产资源;

(二)按国家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

(三)探矿权属无争议;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转让探矿权应将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全部勘查区块一次性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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