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自治县辖区内的国有、集体山林,农户经营的自留山、责任山和受让荒山的林木、林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并按以下规定进行管理:

(一)经林业三定划定的国有林、集体林界线,不得随意变更;

(二)凡是四至界线不清楚,权属不明,还有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应以林业三定时县人民政府核发的山林证书为准,协商解决,不能解决的,应由双方上级人民政府裁决。在争议期间,任何一方不得在争议地区毁坏林地、砍伐林木;

(三)山林在权属不变和自愿互利的前提下,可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

(四)对国有林代管户不履行管理规定的,林业主管部门可收回重新确定代管户;

(五)在受让荒山、自留山或房前屋后砍伐自己种植的林木自用的,免征育林基金,作商品材出售的,可优先安排采伐指标,减半征收育林基金;

(六)连片新造10亩以上的用材林,由林业部门提供种苗,五年后长势良好保存率在90%以上的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