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二)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五)高估冒算、低估少算工程造价;

(六)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