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签字确认生效,由发包方在十日内送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发包方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