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造价控制第二十条已修改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签字确认生效,由发包方在十日内送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发包方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