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公益林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企、事业单位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取的公益林经济补偿费的使用和支出情况应当向全体职工和村民公布。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