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作为向贫困县(市、区)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资金的预算补助。

提倡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为有特殊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提供捐助。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