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是指因严重暴力犯罪造成被害人严重伤残或者死亡,刑事被告人无力支付赔偿,刑事被害人或者由其赡养、抚养、扶养的近亲属(以下简称近亲属)无能力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支出,确有特殊生活困难,给予的一次性临时救助。本条例所称办案机关是指办理刑事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