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生产、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3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