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