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修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以及从事影响水源水质卫生的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