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第三章 乡村清洁规范第三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在村屯周边、道路两旁、房前屋后开展植树绿化活动,保护和美化自然景观与田园景观。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