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第三章 乡村清洁规范第三十条有效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职责负责河道水工程、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的保洁工作。利用河道、水库进行旅游、餐饮、娱乐、养殖等活动的,由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经营管理区域的保洁工作。前款规定以外的河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清洁活动或者指定单位负责保洁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