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第三章 乡村清洁规范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清除、处理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品的包装物以及农用薄膜、秧盘等农业废弃物;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可降解、无污染农用薄膜,推广生态农业、绿色植保和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农业清洁生产技术,促进农业环境改善,确保农产品安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