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乡镇、村屯、农林场。前款规定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