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设施建设第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重点防御区域建立气象灾害自动监测点,设立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