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设施建设第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气象灾害普查,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气象灾害现状、趋势预测和评估;(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重点防御区域;(三)气象灾害防御主要任务和目标;(四)有关部门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职责;(五)气象灾害防御工程措施、非工程措施;(六)气象灾害防御的保障措施。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