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拒不安装的;(二)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施工的;(三)未按照审核同意的防雷装置设计施工的;(四)变更和修改防雷装置设计未经重新审核的;(五)防雷装置竣工后未经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验收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