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拒不安装的;

(二)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施工的;

(三)未按照审核同意的防雷装置设计施工的;

(四)变更和修改防雷装置设计未经重新审核的;

(五)防雷装置竣工后未经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验收的。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