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发生重、特大气象灾害,由省人民政府组织调查评估。

发生较大气象灾害,由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组织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在灾害结束之日起10日内报省人民政府。

发生一般气象灾害,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在灾害结束之日起10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气象灾害级别标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