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拥军优属条例第三十条有效部队离休、退休干部和无军籍职工移交地方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接收安置工作,落实其政治、生活待遇。部队离休、退休干部家属,有关单位应当按规定接收、安置。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