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对在部队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致残、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以及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在接收安置及分配工作时,应给予优先照顾。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7月1日